申请人:福建飓星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9495号“飓星J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41625号“星翰唱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