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探索创造奇迹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铭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被申请人:纯菁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29140137号“Pro-NM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日本生产加工医疗、健康食品、化妆品的企业,目前申请人主要生产加工干细胞,干细胞主要应用于医疗美容行业。申请人“NMN-PRO”牌干细胞产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日本和中国市场销售,并在中国美容行业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行业,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NMN-PRO”商标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NMN-PRO”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合作的中国企业主体资格证据;
2、争议商标档案;
3、产品在日本的质量安全监测报告;
4、申请人产品图片;
5、申请人产品在中国及日本的宣传材料;
6、申请人销售证明材料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首先,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域外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使用证据未显示申请人信息,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NMN-PRO”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