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73541号“单养千秋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单养千秋shan及图 33873541

阅读:39989 2019-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单县综合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3541号“单养千秋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9622号“善康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类第16613…

  申请人:单县综合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3541号“单养千秋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9622号“善康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类第16613577号“山邦农场 SHAN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650594号“CHRISTINE·SHAN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13577号“山邦农场 SHAN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873541号“单养千秋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单养千秋shan及图 338735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40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