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餐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77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909842号“Alyvant及图”商标、第33909837号图形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