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诚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1190号“安逸火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6983号、第12330689号、第2586981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活动照片、网络评论截图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安逸”,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