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迎养殖设备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51013号“长迎CHAGN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51058号“CHANGYING”商标、第30138292号“长迎 MACH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二提异议申请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荣誉证发票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