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币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136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949976号“红巨Red Tit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中含“知识产权代理”,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且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知识产权代理,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申请商标图形本身并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