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福旺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6305号“金子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引证的第8406413号商标、第5209839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