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96305号“金子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子金 33196305

阅读:147434 2019-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福旺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6305号“金子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引证的第8406413号商标、第5209839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东莞市福旺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6305号“金子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引证的第8406413号商标、第5209839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196305号“金子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子金 331963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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