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天高云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尼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东方九如服装设计院
申请人因第14393448号“拈花微笑Share Smi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993号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127号决定依法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1期(2019年8月27日)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