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83991号“TATOU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ATOUCH 31783991

阅读:117567 2019-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保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83991号“TATOU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1918号“TACTOUCH”商标、第30201246号“TETOUCH”商标、第1…

  申请人:上海保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83991号“TATOU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1918号“TACTOUCH”商标、第30201246号“TETOUCH”商标、第10955462号“TOTOUCH”商标、第12338064号“T-TOUCH The weigh of the fut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共存。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TATOUCH”与引证商标一“TACTOUCH”、引证商标三“TOTOUCH”、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T-TOUCH”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783991号“TATOU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ATOUCH 317839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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