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07628号“AQUA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QUAMAN 30007628

阅读:143401 2019-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07628号“AQUA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8517号“AQUA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07628号“AQUA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8517号“AQUA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向申请人知名作品/人物角色“AQUAMAN”/“海王”,与引证商标完全无关,通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广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并已与申请人形成指向性联系。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介绍资料、引证商标WIPO信息业打印件、在先案件裁定、《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同意申请商标在第24类商品上进行注册和使用的《同意书》,且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的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故我局对其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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