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巴里斯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67374号“SC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66233号“sc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5165号“SC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注销程序,现仅在“汽车用地垫”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5166号“SC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墙纸、地毯、小地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用地垫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