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福泰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23108号“柏娅 BO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柏娅 BOYA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9010号“美悦美 MEIYUEME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