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644524号“白泽爱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白泽爱健康 28644524

阅读:148716 2019-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44524号“白泽爱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8484号“白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02817号“白泽”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44524号“白泽爱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8484号“白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02817号“白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并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证据原件。

  经复审查明: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准予变更证明,申请人已由原名称上海细胞治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644524号“白泽爱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白泽爱健康 286445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3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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