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旅游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青岛天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7021号“灵珠山 LING ZHU 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87478号“灵珠山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见2019年10月13日第166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