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02439号“YINZ小银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INZ小银子 10802439

阅读:91325 2019-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佳珉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卡哇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10802439号“YINZ小银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银子YIN.Z”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起在先使用在服装、包等…

  申请人:赵佳珉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卡哇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10802439号“YINZ小银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银子YIN.Z”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起在先使用在服装、包等商品上,至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的“小银子YIN.Z”商标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4类、第25类、第35类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了130余件商标,大多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行政裁定;

  2、“LOVE-小银子”微博页面截图;

  3、钱江晚报、阿里云资讯对“小银子”报道;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5、上海银家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银家智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鑫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信息;

  6、好标网网页截屏。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为2013年7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分别在第9类、第10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33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第42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影儿”、“芭拉族”“若邻网WEALINK”、“月光石”等商标共计128件。其中第10797084号“月光石”商标因与他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部分商品上被宣告无效,第9999874号“小银子YIN.Z”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后转让至他人,我局适用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其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处于二审诉讼程序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中,查明的事实2表明,被申请人先后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影儿”、“芭拉族”、“若邻网WEALINK”等商标共计128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名下的“芭拉族”等商标在“好标网”上进行售卖。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一系列注册行为,不仅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而且具有利用他人具有显著性或知名度的商业标志不正当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类行为不仅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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