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格润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6710号“格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0074号“格润”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52834号“格润炭业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该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格润”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