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5290号“掌上明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01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及专利证书、申请人2016-2018年品牌宣传推广相关资料、相关销售合同、中国商标网上公布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名单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掌上明珠”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掌上明珠”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石灰(油灰)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木材涂料(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