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4299号“fmgT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167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34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该共存协议已经过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有一定差异,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