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62877号“昆布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昆布馆 34062877

阅读:10414 2019-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伊之棒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62877号“昆布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具有独特的含义,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

  申请人:苏州伊之棒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62877号“昆布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具有独特的含义,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昆布馆”,其中“昆布”为一种海带科或翅藻科植物,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区分服务渠道及服务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昆布馆”用在“餐厅;备办宴席”等其余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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