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盛浓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塬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4465号“盛濃 SUN N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06639号“盛农 SHENG NONG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960313号“SUN HONG”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