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仙妮韦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3092号“梅特莱斯 MEET L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04074号“SUNRIS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19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98920号“SAINTA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64715号“DELUNNE MOT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申请人在其他类别已经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并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四、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在店面门头、公司背景墙、展会装潢等方面使用图片;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宣传网页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学;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的区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学;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