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禾懋一条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8414号“禾懋金牌一条根He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897286号“和茂医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体部分为“禾懋”,并没有显著突出“一条根”三个字,商标整体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效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一条根”为台湾金门流传数百年的特有保健植物,具有祛风除湿、行血止痛的功效,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