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7482号“瑯琊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瑯琊”为申请人臆造词语,并不属于鸡的品种,也并非地名“琅琊”,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瑯琊鸡”易被读作“琅琊鸡”,系产自山东省胶南市的特有鸡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鸡肉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