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十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91467号“看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588105号“看呗及图”商标、第6705712号“看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看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看呗”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绘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