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盒子支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658095号“好哒白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备任何的欺骗性,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与互联网关系密切,不会诱导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白条”属于本行业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好哒”。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白条”网络搜索打印件、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证书、类似情形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