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绵阳五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46933号“罗浮山LUOFU MOUNT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263803号“罗浮山LUOFU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2119号决定撤销其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娱乐设施、提供娱乐场所、供体育设施、夜总会、假日野营服务(娱乐)、健身俱乐部、体育野营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2017年12月27日第1581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在培训、宗教教育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