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8684号“KA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685121号“KA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精心设计,具有很高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及其创始人KAWS的长期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很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恶意抢注,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商号权及申请人创始人的姓名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一贯抄袭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商标的恶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百度百科关于KAWS的简介、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