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义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4861号“一顶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使用的一个具有特定含义和显著特征的商标,其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盐类(肥料)、动物肥料等商品上,有夸大商品的功能作用之用意,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功效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