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甸县明梧土特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有人:何成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8951号“明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517091号“明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是申请人的员工,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共同申请。引证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允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关系证明、商标共存协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为申请商标的共同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商标共存的协议,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共有申请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予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