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成东盛(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兰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0866号“C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致力于营养饮品的开发及营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原有COCOKOO商标升级而成,并非源于“CHOLECYSTOKININ(缩胆囊肽)”的缩写。CCK具有多种含义,并非唯一指向CHOLECYSTOKININ(缩胆囊肽)。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亦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CCK的释义、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整体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