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49685号“JFPOWERTR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国际注册第917658号“QTR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5145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月11日。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