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73142号“微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是申请人企业的代名词,拥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第6862475号“微联;MICROUNION;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复审状态,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网站截图;部分所获荣誉;慈善活动的照片;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的报道;完税证明及行业排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