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久久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1495号“玩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747767号“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8258号“好玩儿PIZ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连续三年未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起上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获取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玩儿”门店照片及现场产品实物照、大众点评“玩儿”小吃店搜索结果、“玩儿”小吃店宣传报道。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现已审结,2017年10月31日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依法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玩儿”与引证商标一“玩”在商标呼叫发音、整体外观、构成元素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快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酒吧”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类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