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俊棋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9303号“发汗FA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含有“汗”字商标信息查询单;品牌授权书;“发汗”产品画册及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发汗FAHAN”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