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百川水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0460号“百川水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设计,与第3900275号“百川”商标、第20253345号“百川教育”商标、第20253399号“百川考试软件”商标、第20587191号“百川 BAICHUAN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8437811号“栢川 BAICHUAN”商标、第8612196号“金百川”商标、第18417881号“新百川 XINBAI C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区别,共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申请服务已有交叉,但是共存于市场,并未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可知,商标要素的不同足以使商标间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明显不同,应该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商标局驳回,若三件引证商标无效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若被驳回,势必会影响知悉申请商标的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纳税证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