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76222号“守护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守护宝 21776222

阅读:142174 2018-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中兴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76222号“守护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守护宝”商标的延伸注册,是对“守护宝”的图形化、艺术化处理,并非是不规范汉字。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大量投入使用,申请商标若不予注册将会…

  申请人:上海中兴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76222号“守护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守护宝”商标的延伸注册,是对“守护宝”的图形化、艺术化处理,并非是不规范汉字。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大量投入使用,申请商标若不予注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例商标档案;2、品牌介绍;3、企业荣誉证明;4、营业场所照片;5、宣传资料;6、申请人所做公益活动资料;7、媒体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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