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少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禾百业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399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具有显著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474248号“工蜂群Bee Swarm及图”商标、第16747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