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唯天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楚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7270号“维密天使VSANGE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641120号“维美天使”商标、第10388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饰物(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小饰物(首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