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语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微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6883号“阿暖自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723422号“阿科自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
申请人:武汉市语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微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6883号“阿暖自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723422号“阿科自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