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礼达大药厂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23292号《关于第20372491号“Femin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21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392187号“妃蜜妮 FEMIN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