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安市若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8243号“迷你特工队 MINITEGONGD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591239号“最强战士 迷你特工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处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状态尚未确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我委审理时,仍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最强战士 迷你特工队”,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服装、袜、皮带(服饰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