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赛琦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2161号“Perfect Make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必优美”、“碧优美”商标的系列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况商标档案、产品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Perfect Makeup”构成,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完美的化妆”,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用具、指甲刷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