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老朱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4165号“粤香粮 YX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27107号“粤香及图”商标、第5785702号“粤香”商标、第7906943号“粤香 YUEXIANG及图”商标、第9108667号“渝兴良 YXL及图”商标、第16405062号“YX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粤香粮”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粤香”,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人显著识别英文“YXL”与引证商标五英文“YXL”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醋、咖啡、茶、肉馅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粽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一项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