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6547号“掌上凉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掌上凉山”构成,其整体含义区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凉山”,若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等商品上不会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地名相联系,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