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025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702535

阅读:123606 2018-05-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2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与本案类似商…

  申请人: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2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6681888号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第6681888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页打印件;(2016)京行终3256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著名画家毕加索生前作品《梦》,毕加索逝世至今不足五十年,其继承者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仍然有效。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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