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源流久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18488号“那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那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
申请人:源流久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18488号“那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那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