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昭觉悬崖村金和农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4386号“悬崖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145638号“悬崖村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处于异议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复印件;暂缓申请;昭觉县政府与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扶贫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悬崖村”与引证商标“悬崖村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食用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