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先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73905号“北京国骉BEIJINGGUOB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字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地名商标例外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北京国骉”及其对应的拼音“BEIJINGGUOBIAO”和图形构成,其中“北京”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