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闻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602700号“火见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生活中存在的某种特定菌群,而是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词,含义为“迅速产生菌群”。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等。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火见菌”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30日